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financial regulation ,financial supervision)

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我国金融监督概况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我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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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黑)主要内容 /(红)中标题 /(蓝色)每章的大标题 /(绿)注释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监督与管理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其主要功能(业务)为: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为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款。
  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对象是: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是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主体市场。
  合作金融机构是广大社员为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在政府引导和扶植下,按照合作制的原则,有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一种金融组织。
  (第一节)我国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产质量较低,不良贷款占比高,经营包袱沉重。
  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资本充足率低。
  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小,产品结构单一。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薄弱。
  (第二节)合作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及监管原则
  合作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在内部组织制度形式上属于合作制金融组织
  就其与公司制企业的内部组织制度形式进行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异如下:
  信用合作社 公司制企业 两者差异
  合作制 公司制 组织制度形式不同
  社员大会 股东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不同
  理事会 董事会 权力执行机构不同
  民主管理 法人治理 内部管理结构和原则不同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出资者享受权利方式不同
  经批准可以退社、退股 不能退股,只能转让 出资者受到的限制不同
  在服务对象上属于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
  没有冠以“银行”名称,但经营银行业务
  业务经营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同时又要体现为社员服务
  吸收个人股,资本实力较小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
  内外监管并举原则
  对于城、乡信用社来讲,其外部监管包括:
  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金融行政监督管理 第1页
  ⑵城、乡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信用社的行业归口监督管理
  ⑶社会监督,包括客户监督、舆论监督等
  ⑷政府其他部门监督,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其内部的自我控制和自律管理包括:
  ⑴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制约
  ⑵社员监督
  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⑷职工的民工监督
  ⑸内部组织机构中的稽核、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
  自救和他救相结合的救助原则
  监管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节)关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概念
  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特点
  监管主体的双重性
  监管的重点不同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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