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

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中国1998年的贷款五级分类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二、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五、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95%-100%。

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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