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该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共8章5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责、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准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
  职责
  根据《章程》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行业同业公约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加强会员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发生的争议;促进国内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的交往与合作;组织和促进会员间的职员业务培训和与业务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等。
  会员单位
  《章程》规定,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成为准会员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首批会员银行共有22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今后,中国银行业协会还将扩大会员银行的范围,吸收外资银行参加。
  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是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银行共同协商制定的,其目的是要求各会员银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商业银行信誉,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公约》规定,各会员银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银行,不得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降低利率发放贷款;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并制定合理规范的其他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压低同业拆借利率,不得违法违规拆借资金;各会员银行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发放贷款;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共同抵制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会员银行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协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准会员。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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