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财产税类是以法人和自然人拥有和归其支配的财产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收。 财产税是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航空器的所有,对其所有人赋课的市,郡税(或是区税)。以前对土地也赋课财产税,到1990年的综合土地税的新设废除了土地份财产税。1995年起机械装备从财产税征税对象中除去了。,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强化财产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财产税类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目前我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我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财产税的特点
  财产税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
  (2)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于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3)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尽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便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因此,世界许多都将财产税作为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划入地方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税都属于财产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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