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1.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2.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4.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二、程序
  1. 简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1. 听证的举行
  2. 决定和执行
  3.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4. 听证的条件
  5.听证的申请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到银行缴纳罚款
  2. 当场收缴罚款
  3. 法律责任
  4. 复议、诉讼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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