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后退”方式

  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出口产品中原材料、零部件已缴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予以退税。二是出口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必须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按进货发票所列已纳税额直接计算退还。执行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智利和阿根廷。

关于“先征后退”方式

的相关词条
消费税减免税
国家预算监督
上缴利润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国家预算体系
可支配财力
财政决算
曹菊如
马晓玲
包买票据
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分类所得税
税制模式
信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