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条例

  是指美联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中的第Q项规定,其内容是: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这一利率直至1957年都不曾调整,而此后调整次数频繁,它对银行资金来源去向都产生了显著影响。
  “Q条例”成为美国创建立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初动因。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经济处于低谷,形成滞胀现象。由于“Q条例”关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不得超过5.25%~5.5%的规定,使得公众对存款越来越没有兴趣。而在1970年,美国国会取消了“Q条例”中关于10万美元以上存款利率最高限额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对存款小户的利率歧视。于是,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将小户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大户的姿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 
  货币市场基金诞生后,对美国基金市场产生了重要意义。1981年、1982年,在美国的基金市场上,货币基金占基金市场70%左右的份额,最高曾达到73%。可以说,是货币基金挽救了整个美国的基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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