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特性
  1.保险费的必须性。保险费所解决的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一是必然存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诸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是必然发生的。如果没有意外事件的必然存在性,人们就不必采取诸多措施进行预防,如果意外事件不是必然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二是偶然发生性。尽管意外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是否造成或即使造成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程度,又是偶然的。这样,被保险人支出了保险费,就是把意外事件存在的必然性和意外事件发生的偶然性结合起来,把绝对变数变成相对常数,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化。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如果遇到了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得到了赔款,只是补偿了他损失的部分,而因意外事件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运行,造成的收益损失却难以补回,所以尽管他得到赔款,也不会产生赚到便宜的心理感受。那些认为支付保险费后,未得到赔款是吃了亏,有了赔款,才是赚着了的想法,是对保险是商品经济运行保护伞的一种误解。
  2.保险费的保障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不是必定要遇到意外,只是可能遇到意外事件。为防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交付了保险费,他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经营活动,就像有的人讲的那样,没有保险,轮船不敢出航,飞机不敢起飞(指经营性)。因为谁也不敢保证那次航行会安然无恙。例如,1963年我国自己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货轮“跃进号”,就是在她由上海赴日本的处女航途中沉没的。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
  (1)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2)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入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技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和批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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