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一)概述
  (二)范围
  (三)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四)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

  (五)国际条约及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一)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 、企业、船舶在民事方面以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国民待遇条款的形式列入贸易条约。
  资本主义国家在贸易条约中采用国民待遇条款,是为了在对方市场上取得与该国法人、自然人同等的地位和条件 ,以利于进行竞争,扩大贸易。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 、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只应限于一定范围。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力图扩大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它同意大利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规定,缔约国一方的公民有权在缔约国对方国境内,购买、占有、建筑、出租、承租不动产,或租赁适当地段加以使用、居住,或用以从事工商业、金融业、科学等活动 ,甚至有权按最惠国原则在缔结国境内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 。
  1947年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 , 主要限于内地税与内地规章方面 。《 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条第四款还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坚持外国人在中国进行贸易 ,应在服从中国法律管辖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范围内,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是互补的,主要是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与法人同等的待遇,这种待遇,主要限于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等方面。根据该原则,若只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或征收比国内产品较高的税的;规定对进口产品进行特别的测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者在生产某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以某个最低的购买比例购买本国国内的原材料的;对购买国产品提供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便利的;规定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销售或者运输以及仓储等渠道的,都是属于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行为。
  (四)当然国民待遇原则也有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所购货物是供政府使用的政府采购行为可例外;(2)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可免于适用;(3)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补贴不属于违反该原则;(4)发展中国家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提供补贴,最不发达国家可将此项补贴保留8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可保留5年,自1995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关贸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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