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2/3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它将正式生效。世贸组织成员将各自立法机构批准该修正的最后期限设为2007年12月1日。
  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协定的实施。
  <补充>该协议的三特点
  在1883年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的缔结来实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补充>2005年对TRIPS协议的修改
  TRIPS协议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均必须对药品授予专利权,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以能够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得治疗各种流行疾病的药品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力推动下,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该宣言承认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面临公共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强调需要将TRIPS协议的相应修改作为国际社会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举措中的一部分。依照该宣言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于2003年通过了落实多哈宣言的决议,并在2005年于香港召开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之前通过了对TRIPS协议的相应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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