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担保公司债

  无担保公司债:
  一般公司债的发行,系由企业提供担保品,银行出面保证,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风险则由保证银行承担。但无担保公司债则是以公司的信用做保证,既没有担保品,也没有保证人,风险完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有担保公司债”的对称。公司仅以其信用为保证而发行的,并无其他财产担保的公司债。在英、美国家中比较流行,适用于经营得法、信用卓著的大公司。其与普通债权相似,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为保护应募人的利益和证券交易的安全,法律对该公司债的募集通常没有较严格的限制或禁止条件。例如,无担保公司债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和无形资产后余额的法定比例;已发行的公司债或其他债务曾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已了结者,最近3年以及开业不及3年之开业年度纳税后的平均净利,未达原定发行公司债应负担年息总额法定比例者,不得发行无担保公司债。除此之外,发行债券协议还设有各种副款,如公司不对其财产设立抵押权,该公司债未受清偿前,不发行新的公司债等,以取信于债权人。
  无担保公司债主要有以下四种:(1)收益公司债。依公司收益状况支付利息的公司债。公司经营不利时可暂不付息,待获利时再支付积欠利息。其受偿权优先于附属公司债。(2)附属公司债。公司破产清算时,于信用公司债之后受偿的公司债。(3)信用公司债。没有抵押品,完全依靠公司信用和债券回收情况而发行的公司债。(4)转换公司债。可以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5)次级公司债。债券所有人的受偿权次于普通债权人的公司债。公司分配资产时,其地位与普通股东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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