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定义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存款的含义

  定义: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特点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适用对象:
  
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使用提示: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也就是说
  你一旦到银行做了一张银行本票,银行就会把这笔钱从你的帐户上划走,放到银行自己的一个专门账户上,那么你的银行账上就会少了这笔钱。一般情况下我们会马上将这张本票交给收款人,我们会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这时就不牵扯到银行本票存款这个科目。但是有几种情况就必须要用银行本票存款这个科目了:比如,别人和你打官司,要来封你的账号,你账上的钱比较多,全部提成现金不方便,这时你就可以自己给自己作一张银行本票,把钱从账上划走。这时,你就只能作“银行本票存款”了,因为本票的收款人是你自己。

银行本票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待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银行本票的注意事项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银行车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银行本票规则解析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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