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Consignment Collection)
  一、功能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产品简介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三、申办条件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工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在接到信用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信用社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信用社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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