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BusinessInsurance)

商业保险的定义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的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种类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
  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 其缴纳保险费用 , 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6、保障水平和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7、管理制度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
  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
  从世界各国保险法律规范来看,专业经营是各国对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上述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我国保险法借鉴国外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已实施的公司法相衔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我国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资金,收取保险费,承保风险,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资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增值,以增强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这也就是说,除这两种具体形式的保险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或团体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将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并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商业保险的购买原则

  商业保险的原理是根据公平、合理、风险分摊的原则进行,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保险公司定义的标准体。
  投保商业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意外险(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住院等);其次是健康险(主要是重大疾病及附加的医疗险、定期寿险)再次是养老险(分红、年金、投连等)。
  2、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往往先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专业人士建议:应给家庭收入较高者优先考虑购买(他是整个家庭支柱);其次,妇女疾病也相对较多,可考虑购买此类“美丽人生”的产品;最后考虑孩子。当然,若经济条件尚可,最好一家三口一起购买。以防不测及万一给家庭造成的人生风险。
  3、保额的选择应以家庭总收入及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系数(如是否开车、有无社保、镇保等)为依据。这里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家庭年总收入的5%-15%支付保费较为适宜。一般建议,18岁以下者保额不超过10万元,20岁为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岁保额递增10万元,50岁达50万元。若觉得保费贵,购买时可附加相对便宜的定期寿险产品。
  4、缴费方式,根据消费者家庭经济状况及现金流资产资金运作等多种因素决定,并非缴费期限越长越合算。若有高保额人士,需经保险公司寿险核保及再保险公司分保同意后,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投保。 问题1:家庭保费应支出多少?
  一般请况下,家庭保费支出,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20%,保费不宜过高,过高的保费会给家庭生活造成压力,您也可根据个人消费习惯增加或减少!
  问题2:保障额度多少合适?
  保障额度应和年收入紧密相连,保额过低,起不到保障作用,一般为年收入的5-10倍。
  “保险也不是你想保多高就一定能保到的。”如果一个年收入2万元的人要保50万元,那

关于商业保险

的相关词条
万能险
养老保险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银行保险
养老金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平安
不计免赔特约险
三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意人寿
劳动保险
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