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以城乡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缴费期和养老金额取期。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可获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年金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费期内身故,可按规定领取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50、55、60、65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2年,如有急需,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效力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为我国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新参保个人养老保险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社保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含已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失业职工;具有本市户口(含农村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本市户口(含农村户口)和《运营证》的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单位的漏投保人员;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
  保险(insurance)的定义及体现的经济关系:
  (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1.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简单说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
  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2.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⑴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缴纳 20%,个人缴纳8%缴纳。
  缴费基数:(实际上年月平均工资)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招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3.个人账户: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其缴纳基数3%划入个人账户,共11%计入个人账户。但从2006年一月起,国家规定企业不再将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完全是个人缴费部分。
  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个人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并入养老保险金;
  4.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为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
  (4)在《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5.享受养老金待遇: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组成。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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