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

简介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您的保单有效,在您的要求下,而为您服务。
  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2、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3、生存金、满期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4、其他保全项目的申请资格人均为投保人
  保全服务范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等,如您需办理上述事项,请您携带保险合同正本、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您所在城市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财产保全

  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你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失,才可以,如果没有,或者申请错误,比如申请保全的范围扩大,或者标地有误,而债务人又因为你申请没有办法合理动用该财产,对他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应该赔偿。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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