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

1、简介

  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负担和交纳保险费的一方当事人,又称“要保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投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能力的法人,或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投保人要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的条件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二、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赔偿或给付予以退赔的义务。

4、投保人在投保后有哪些义务

  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人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法》,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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