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有两项:
  (1)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障范围
  1、适用对象。适用于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和承运商。 2、保险标的。产品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
  二、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 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 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 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 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 (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 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 的责任事故损失。
  3、责任期限 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 、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 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 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三、赔偿限额 产吕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限额。这两项赔偿额中 ,又各自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产品责任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或协商确定.保险人只在 事先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赔偿责任。则由被保险人自 己负责.
  四、保险费率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人承担产品责任风险的大小。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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