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中止: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要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期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但如果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费,保险合同中止。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限为二年。
  对投保人来讲,复效要比重新订立保险合同更为有利。由柳洪平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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