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概述
二级价格歧视就是按销售量定价。二级价格歧视是指消费者就某一商品或服务支付的总价格同购买的总数量不成线性比例的一种定价方式,如通常所说的数量折扣和数量补贴(quantitydiscountorpremium)。与此相反,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始终保持不变的定价方式则是传统的线性定价。自上一世纪70年代以来,工业化国家普遍放松了对诸如电力、通信、自来水、煤气、铁路、民航等公用事业企业(publicutility)的规制,非线性定价也因此在这些行业的价格政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在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得到了主流经济学的重视,成为产业组织理论、企业理论以及规制理论(regulatorytheory)等微观经济学最新领域的核心研究内容。
二级价格歧视也属于价格歧视领域,但这种方法有助于垄断厂商在识别消费者特征(比如,消费者口味)的基础上对消费者进行更仔细的歧视。两部定价作为一种最简单的非线性定价方法,已经得到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对非线性定价的研究已从确定性和完全垄断条件的研究发展到随机性和竞争性条件下的研究。应当指出,规制条件下的(垄断)厂商定价问题也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充分重视。
二级价格歧视一方面反映了企业家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传统的困扰公用事业行业的固定成本回收问题可以通过这种灵巧的定价方式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目前,这一定价方式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公用事业定价中随处可见,它同H.Demsetz(1968)的竞争性拍卖理论、E.H.Chamberlin(1962)的模式间竞争理论(intermodelcompetition)、W.J.Baumol、J.C.Panzar和R.D.Willig(1982)的可竞争市场理论(contestabilitymarket)等一起,成为上一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解除管制、引进竞争政策实践的理论基础,因此,它对于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正在进行的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类别特征
二级价格歧视模型,包括二部定价、三部定价、捆绑定价等。1.二部定价和可选择二部定价。所谓二部定价,是指价格中既包括一笔和消费量无关的固定费用,即月租费,又包括一笔按消费量计算的可变费用,即“从量费”。两部定价(two-parttariff)是其中最简单、最基本的一种,它要求消费者先交纳一笔固定的进入费,然后再根据消费量支付使用费,即总价格。如电力公司对大顾客收取的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以及电信公司对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顾客收取的月租费和通话费。2.三部定价和可选择三部定价。在二部定价模式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另一种模式——三部定价模式。这种模式也属于非线性定价。3.打包定价。在市场营销学中,“打包销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厂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可以包含多种产品的产品包,即实行捆绑销售的方式。在价格研究中,它实际也是非线性定价模式。二级价格歧视具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特征,一是发掘并模型化了消费者的异质性;二是可以同时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实现帕雷托改进,因此,相对于传统的边际成本定价这种线性定价模式而言,非线性定价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种极大的创新。
理论辩解
1.边际成本定价(MarginalCostPricing)对非线性定价的研究源自边际成本定价的不足。边际成本定价是一种线性定价方式,即向市场中的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单位收取的价格不变,等于边际成本。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边际成本定价可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以及资源配置的最优(firstbest)。但对于公用事业企业而言,由于其规模经济所导致的天然垄断属性,不受规制的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将追求垄断利润而偏离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因此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损失(deadweightloss)。传统的观点是需要政府的介入,即进行规制。但规制同样存在规制成本、信息不对称(Tirole,1988)、A-J效应(AverchandJohnson,1962)、规制承诺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GilbertandNewbery,1994)、规制者被俘获(Stigler,1971)等规制失灵的问题。即使不考虑规制失灵而认为政府可以通过规制成功地将价格确定在边际成本处,然而由于企业在边际成本下降的阶段进行生产,这时的边际成本定价将导致企业无法弥补固定成本而出现亏损。Dupuit(1884)和Hotelling(1938)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他们的研究开创了公用事业规制理论。他们认为,在坚持边际成本定价的同时,企业的亏损可以通过政府征税的形式加以弥补,这一理论直接导致了战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主要采取对公用事业进行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并进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实践。然而,对其他商品征税也会导致该种商品的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结果是此一行业的福利损失转移到了其他行业,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美国的做法则是对私人所有的公用事业企业确定一个“公平的、合理的”回报率,即回报率规制(rateofreturnregulation),固定成本通过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回收。这实质上是平均成本定价,同样存在福利损失。因此,Coase(1946)极力反对Dupuit和Hotelling倡导的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他指出在平均成本下降时,两部定价要优于边际成本定价。在随后的另一篇文章中,他更是详尽追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渊源,历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缺陷。他认为,边际成本定价仅仅考虑了消费者对增量成本的评价,而没有考虑对总成本的评价;政府代替消费者做出是否需要某种商品的判断;没有考虑到政府介入后税收的无效率以及行政的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边际成本定价最终将导致公用事业的集中化管理。同时,他还指出试图对共同成本和固定成本进行分摊的FDC定价也是徒劳无益的。
当存在规模经济时,边际成本定价无法解决固定成本的弥补和分摊的问题。当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这一问题就更为复杂,并有可能出现交叉补贴问题(crosssubsidy)。相对于边际成本定价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优”而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成为经济学中的次优问题(secondbest),即:在企业盈亏平衡的条件下,管制者(或企业)如何确定价格以使社会总福利最大(或者福利损失最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沿三条思路展开,一是从会计分摊的角度而发展出来的FDC定价,它长期以来在美国公用事业管制机构——如州际贸易委员会(InterstateCommerceCommission)和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的政策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以及政府的有关监管机构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二是从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角度,由英年早逝的英国经济学家F.PRamsey(1927)最早提出的Ramsey定价,并由Mirrlees(1971,1976)发展的最优税收理论,以致后来的非线性定价;第三则是价格歧视。
2.FDC定价
根据FDC定价,固定成本F将被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分配给企业的n种产品,通常有三种确定分配比例的方法(Braeutigam,1980):(1)总收入;(2)实际产出,但当企业产出的单位不一致时这种方法则不可行;(3)可分配成本(边际成本),mj为第j种产品的边际成本。经过分配,第j种产品的价格为。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不赞同FDC定价。例如,Friedlaender(1969)指出,FDC定价过于武断(arbitrariness),几种分配方法产生的结果各不相同,并且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Brown和Sibley则指出,FDC定价实际上是平均成本定价,反映经济效率的价格弹性、边际成本等概念在FDC定价中没有作用。Baumol(转自Brown和Sibley,1986,第49页)则认为,FDC定价对于它原本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交叉补贴(crosssubsidy)——也是无意义的,因为不论采用哪种分配方法,其结果都是无交叉补贴的(subsidy-free),因此FDC定价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交叉补贴的依据。FDC定价仅仅考虑了已经或正在进行生产的商品的成本,而无法对生产或不生产某种商品的成本进行增量比较,而后者才是判断交叉补贴是否存在的依据。但是,显然FDC定价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符合人们的直观感受,并且简便易行。
近年来另一种考虑固定成本分摊的方法是所谓的公理式方法(axiomaticapproach)(Mirman,SametandTauman,1983)。这种方法首先并不直接考虑经济效率或分摊方法,而是直观地列出任何分配方案共有的六个基本特征,成本共享(costsharing)、重新调节(rescaling)一致性(consistency)、积极性(positivity)、可加性(additivity)相关性(correlation)。但这种方法最后的结果仍然是FDC定价,并没有解决经济效率的问题。
3.峰谷定价(Peak-loadPricing)
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随服务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公用事业中极为常见,如在峰期和谷期分别拨打电话或消费电力,这一问题即为公用事业中峰谷定价问题。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企业在不同时期面临的需求曲线存在很大不同;(2)企业在不同的时期的生产规模或生产能力短期内难以发生大的改变;(3)产出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