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

  吸收存款(accept money deposits)
  吸收存款的定义
  “吸收存款”是负债类科目,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即:收到的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区别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这三个科目它们的区别如下:
  “吸收存款”是负债类科目,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同业存放”虽然也是负债类科目,但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吸收存款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支付存入资金的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存款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 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
  同时,应转销该项存入资金的交易费用和溢折价的金额,按本科目(交易费用)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本科目(溢折价)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对于活期存款,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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