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银监法》具有四个特点:一是《银行业监管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二是《银行业监管法》适应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的精神,着眼于解决银行业监管中的实际问题;三是《银行业监管法》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理念和通行做法,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注意向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佳做法靠拢,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四是《银行业监管法》在强化监管权力和手段的同时,注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监管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严格规定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管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适应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从法律上明确了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了银监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职责,强化了监管措施,切实解决了当前中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监管手段薄弱的问题,为银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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