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务代理单位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为用人单位办理各项劳动人事管理事务以及政策法规与管理咨询。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劳务代理的形式,委托劳务代理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转移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不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用工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