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概述
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包括前转和后转两种基本形式.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与价格升降紧密联系;②它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其结果必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③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即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准确理解税负转嫁概念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的再分配。其经济实质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没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构成税收负担的转嫁。
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运动过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于纳税人是主动去提高或降低价格,还是被动地接受价格的涨落,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阶级对立关系,还是交换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
3、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变化实现的。这里所说的价格,不仅包括产出的价格,而且包括要素的价格。这里所说的价格变化,不仅包括直接地提价和降价,而且包括变相地提价和降价。没有价格变化,不构成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方式
税负转嫁方式主要有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方式。一、前转
前转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前面所举卖酒的例子,就是这一形式的转嫁。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在这里,卖方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买方也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但税负最终主要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由于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因而也叫顺转。前转的过程可能是一次,也可能经过多次,例如对棉纱制造商征收的棉纱税,棉纱制造商通过提高棉纱出厂价格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棉布制造商,棉布制造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也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于消费者身上。前转顺利与否要受到商品供求弹性的制约。税负前转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当需求弹性大时,转嫁较难进行;供给弹性大时,转嫁容易进行。
二、后转
后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办法,向后转移给商品的提供者。例如对某种商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零售商将所纳税款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逆转给批发商,批发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逆转给制造商,制造商再以同样方式压低生产要素价格把税负逆转于生产要素供应者负担。税负后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供给方提供的商品需求弹性较大,而供给弹性较小。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巳实现了税负前转,但也仍会再发生后转的现象。
三、混转
混转又叫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混转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采用。例如织布厂将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印染厂,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纱厂,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四、旁转
旁转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和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例如纳税人用压低运输价格的办法将某课税对象的税负转嫁给运输者负担。
五、消转
消转是指纳税人用降低课税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在新增利润中求得抵补的转嫁方式。即纳税人在不提高售价的前提下,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将所缴纳的税款在所增利润中求得补偿。因为它既不是提高价格的前转,也不是压低价格的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税负从中得到抵消,所以称之为消转。有合法消转和非法消转两种形式。前者指采用改进技术、节约原材料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后者指采用降低工资、增加工时、增大劳动强度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采用第二种形式一般遭到雇员的反对,所以纳税人一般采用第一种形式。但消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成本能递减、商品销量能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发展与改善的余地、物价有上涨趋势以及税负不重等。
六、税收资本化
税收资本化亦称“赋税折入资本”、“赋税资本化”、“税负资本化”。它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方式。即纳税人以压低资本品购买价格的方法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资本品的价格中作一次扣除,从而将未来应纳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资本品出卖者。比如某一工业资本家甲向另一资本家乙购买一幢房屋,该房房价值50万元,使用期限预计为10年,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年应纳房产税1万元。甲在购买之际将该房屋今后10 年应纳的房产税10万元从房屋购价中作一次扣除,实际支付买价40万元。对甲来说,房房价值50万元,而实际支付40万元,其中的10万元是甲购买乙的房屋从而“购买”了乙的纳税义务,由乙付给甲以后代乙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甲在第一年只须缴纳1万元的房产税,其余的9万元就成为甲的创业资本。这就是税收资本化。它一般表现为课税资本品价格的下降。赋税折入资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课税对象必须是资财,每年均有相同的税负;另有不予课税或轻税的资财可购;课税品必须具有资本价值等。
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一般地说,税负转嫁的存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条件:一、商品经济的存在
税负转嫁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实现的。没有商品交换的存在,就不会有税收负担的转嫁。因此,商品经济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从历史上看,在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里,产品一般不经过市场交换,直接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在这个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国家征税主要是课自于土地及土地生产物的税收,这部分税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纳税人不能实现税负转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商品交换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为商品和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开辟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为商品课税豹转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助变动实现转嫁。
二、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
税负转嫁是和价格运动直接联系的,一般是通过提高铭货的售价率压低进货的购价来实现的。其中,有些税种的税负可以直席通淳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有些税种的税负是通过资本投向的改变,影响商品供求关系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无论采取哪种转嫁形式,都依赖于价格的变动。因此,自由定价制度是税负转嫁存在的基本条件。
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价格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浮动价格制度和自由价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下,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定价权,价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实现税负转嫁。在浮动价格制度下,政府确定商品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税负转嫁。在自由定价制度下,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定价,税负可以实现转嫁。
通过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分析,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基本上不存在税负转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客观上存在着税负转嫁。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体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各有独立的物质利益。盈利成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动机,实现税负转嫁成为各类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大部分放开,企业已有很大的自由定价权,以自由价格为基础的自由定价制度已基本形成,税负转嫁的客现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商品经济中客观存在的税负转嫁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也必然客观存在。
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则
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决定于多种因素。理论和实践往往不一致。有时理论上认为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却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认为不易转嫁,而实际中却实现了转嫁。在各种不同类别的税收中,税负能否转嫁以及转嫁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但税负转嫁作为税收负担的运动,总是有其最一般的规则。认识税负转嫁的规则,有助于税负转嫁成功。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变动而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对工资收入者所课征的税收不能转嫁外,其他各种税收均与价格存在一定关系,均可不同程度地转嫁出去,尤其是对商品课征的税最易转嫁。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状况、供需弹性、成本变化、税收种类、有无未实现盈利以及政治管辖范围等因素。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则是同这些因素相联系的。
一、税负转嫁与价格自由变动的规则
价格自由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税负转嫁涉及到课税商品价格的构成问题,税负转嫁后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课税不会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也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以后,若价格增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若价格增加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若价格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