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1、“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的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2、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掩膜作品。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1)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美国“337条款”调查可以由厂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动。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
  ITC就“337条款”的裁决包括:
  (1)有限排除令:将调查涉及的产品排除出美国;
  (2)普遍排除令:禁止与调查产品同类的产品进入美国,并且涵盖上下游产品。该禁令具有株连的效果,对贸易的影响很大;
  (3)禁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
  (4)没收。
  申请人可以提出以上的若干的救济方法,尤其是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没有期限的限制。调查的杀伤力很大,对贸易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337条款”调查被诉方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举证抗辩,抗辩的主要针对以下几项:
  (1)申请人的专利效力;
  (2)自己不侵权;
  (3)证明专利不可实施。
  双方在抗辩时要邀请有关技术专家作证,开庭前的大量相互披露义务实被诉方的压力很大。
  虽然“337条款”也受到国际的普遍质疑,但是至今对该条款的争议没有实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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