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
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s)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反倾销法一般表现为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两种形式。反倾销法的国内法主要指各国制定的有关反倾销的专门立法以及在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反倾销规则,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反倾销法的国际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GATT/WTO《反倾销守则》。
而且,反倾销法的实施属于行政执法,也被称为准司法活动。反倾销法通常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如美国的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欧盟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日本的大藏省和通产省,加拿大的海关和税务部,中国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反倾销案件直接由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和裁决,适用的程序是一般行政程序。当然,反倾销法这种性质并不排除法院对反倾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特定法院提出司法审议的请求,但法院只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实施审查,而不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反倾销诉讼,实际上是对行政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所谓“反倾销”即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倾销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国内立法的反倾销条理来看,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有:
1.倾销及其确定。倾销的界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
2.损害及其确定。主要是确定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应当调查的主要事项。
3.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4.关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进口倾销产品和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才有资格作为国内产业的申请人。
5.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追溯征缴和退还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6.有关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证据、披露、裁决、司法审议、复审、争端解决、公告等。程序性规定是反倾销法的重要内容。
反倾销法是一国认为输入的外国商品系进行倾销时,在应征的进口税外,再课以倾销税(或反倾销税),以保护本国有关产业的立法。又称反倾销税法。
反倾销税额按倾销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