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及12条的具体化。它由前言和14条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19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端解决等条款。协议规定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2)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进口成员履行关贸总协定义务的结果;(3)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是对造成国内同行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的实施须经必要的程序,并有产品范围、实施时间和实施程序的限制。协议对保障措施的救济形式、临时保障措施、补偿与报复、保障措施的无歧视性、实施保障措施期限、保障措施限制的逐步放宽、保障措施的再次适用等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行为。
根据协议设立保障措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