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世界直销商德约法》(WorldCodeofConduct),又称《世界行为守则》,简称《商德约法》,1994年5月18日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制定。直销的行为必须合乎商德,乃是WFDSA一贯的理念,《商德约法》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道德基础,为其联盟会员的直销立法“范式”起到了指导作用,是直销业为各国做出贡献的具体实证。目前,已成为52个WFDSA会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商德约法》共两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有关直销人员及直销公司。A:范围;B:有关直销人员的营业守则;C:直销公司之间的营业守则。第二部分,有关顾客。A:范围;B:有关顾客的营业守则。该约法的宗旨是维护直销人员的权益,在自由企业体制下提倡公平竞争,提高直销的公众形象。同时,满足消费者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
《商德约法》对直销人员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以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方式进行推荐;直销人员的遵循;推荐活动;商业资讯;收入声明;费用;终止契约;教育及训练。对直销公司之间规定:直销协会的会员公司应对其他会员公司公平相待的原则;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怂恿或劝诱其他公司直销人员加入自己的组织;不得且不允许直销人员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业务计划或该公司的其他方面。
《商德约法》对顾客的营业守则包括:1.禁止行为;2.表明身份;3.订单;4.口头承诺;5.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6.冷静期及退货;7.见证资料;8.比较及诋毁;9.尊重隐私权;10.送货。这些规定,保障了消费者与直销人员的权益,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并以公正方式呈现直销获利的机会。
《商德约法》并非法律,属于直销业自律办法。但遵守该约法所需的道德行为标准,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是直销公司的责任。与此同时,创业自由意味着企业不仅对于个人有责任,对于他人乃至整个业界,也都有责任。因此,各国的直销协会应任命独立的个人或团体为《商德约法》执行长,监督会员是否遵守《商德约法》。
通 则
1.1范围本商德约法系根据世界直销联盟为其遍及全世界的各国直销协会会员所制定的商德约法而制订。本商德约法是有关直销公司与直销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直销公司与直销人员之间、及直销公司彼此间的相互关系而制定。
本商德约法的制定宗旨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直销人员的权益于自由企业体制中,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提升直销的公众形象。
1.2专门用语
商德约法中之专门用语解释如下:
1.2.1直销:
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说明或示范。
1.2.2直销协会:
直销协会是由直销公司所组成的全国性协会,代表一个国家的直销业。
1.2.3直销公司:
直销公司是透过直销体系来销售其商品的商业组织,拥有自己的产品商标、服务标章或其他识别标章的直销协会会员。
1.2.4直销人员:
直销人员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人员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独立经营,经特许授权。 1.2.5商品:
包括有形及无形产品及服务。
1.2.6销售:
销售行为包括拜访潜在客户,介绍并示范商品使用方法,接订单并于买卖成交后送货及收款。
1.2.7家庭聚会:
由直销人员到邀请了其他人聚会的主人家中或其他场所,介绍并示范产品使用方法以销售产品。
1.2.8订单:
包括印刷或手写的订单、收据及合约。
1.2.9推荐活动:
任何为介绍他人成为直销人员的活动。
1.2.10商德约法督导人:
由直销协会指派的独立个人或团体,其任务是督导会员公司对商德约法遵循,同时根据商德约法负责处理申诉案件。
1.3协会
每一个国家的直销协会须承诺采用商德约法主要条文作为营业守则,以作为加入并继续保有世界直销联盟会员资格的条件。 1.4直销公司
每一个直销协会会员公司﹐均须遵守商德约法,方可成为或继续为直销协会的会员。
1.5直销人员
直销人员不直接受制于商德约法,但其直销公司须要求其直销人员遵守商德约法或公司之营业守则,以作为保有公司之直销人员资格的条件。
1.6自律
商德约法是直销业自律的准则,并非法令。其所要求的职责是一种超乎法令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不遵守商德约法并不直接产生民事责任。直销公司之直销协会会员资格被解除者,即不再受制于此商德约法。
1.7法令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理应遵守法令,本商德约法并不重述所有法令的规定。
1.8准则
商德约法含有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商德行为准则,各国直销协会可修改这些准则,但须维持商德约法之基本精神或法令所要求者。商德约法可作为直销业的准则根据。
有关顾客之营业守则
2.1禁止行为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2.2表明身份
开始介绍直销计划时,直销人员即应自动向潜在的顾客表明身份并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及拜访的目的。在聚会销售中,直销人员应向主人及在场参加聚会者,表明聚会的目的。
2.3说明及示范
产品的说明及示范应正确及完整,尤其是关于产品价格或分期付款价格、付款方式、犹豫期或退货权利、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送货等事项。
2.4答复问题
直销人员应明确答复顾客所提出有关产品及买卖的问题。
2.5订单
于买卖成交时应给予新顾客一份书面订单,上面应列出直销人员及公司的全名、事务所或住居所地址及电话号码,并应详列买卖条款。所有条款须清楚易读。
2.6口头承诺
直销人员对商品的口头承诺,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权的范围。
2.7犹豫期及退货
不论是否法令有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应在订单或其他文件上,明列顾客得在一定期间内随时解约,并取回所有贷款的犹豫期条款,若直销公司或直销人所提供的是无条件退货者,应书面明列之。
2.8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
订单或其他附件或产品上﹐应明列品质保证条件、售后服务的方式及范围、保证人的姓名住址、买方所享有的保证期限及补偿办法。
2.9文宣
促销文宣、广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载夸大不实的商品介绍、商品声明或插图,而应印有公司或直销人员之全名及地址或电话。
2.10见证资料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引用未经授权、不实、过期、已作废的证明书或担保书来误导消费者。
2.11比较及诋毁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使用容易误导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方式,作为比较的论点须公平且根据事实并有明确证据。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来诋毁任何公司或商品。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称或产品之商标以获取不当之利益。
2.12尊重隐私权
直销人员应选择适当时机且以得体的态度,进行个人拜访或电话拜访,以避免妨碍对方。并应于消费者要求停止时立即中止商品示范或直销计划说明。
2.13正直原则
直销人员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应顾及对方商业经验的不足,不得利用对方之高龄、疾病、理解力之不足或缺乏语言能力。
2.14引介式推销
直销公司或直销人员,不得以介绍买主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来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若此种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时。
2.15送货
直销公司或直销人员,应确保顾客所订购的产品能按约定时间准时送达。
直销协会之营业守则
3.1直销人员之遵循直销公司应要求其直销人员遵守本商德约法或相类同的营业守则,以作为加入公司的直销体系成为直销人员的条件。
3.2推荐活动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推荐行为。
3.3资讯
直销公司提供直销人员有关直销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的资料应详尽且正确,直销公司不得对推荐对象提出不实的言论或无法实现的承诺。直销公司不得以错误或不实的方式,向推荐对象表示有关直销创业机会的各种好处。
3.4收入声明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夸大直销人员实际或可能达到的销售业绩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销售业绩﹐均须有事实及文件作根据。
3.5契约关系
直销公司应提供其直销人员一份须经过双方签署的契约书或声明书,此契约书或声明书应详列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直销公司应告知直销人员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金等。
3.6费用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向其他直销人员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入会费、训练费、经销权费,业务推广资料的费用或任何有关加入直销业之费用等。
3.7终止契约
终止直销人员契约时,直销公司应接受直销人员之退货并买回可供再销售之存货,包括业务推广资料、辅销器材及创业资料袋,并依据原先购买金额,返还直销人员原先的成本净额,可扣除最高10%的手续费及根据直销人员购买该批存货时所获得的奖金。
3.8存货
直销公司不得要求或鼓励直销人员购买过量之存货。下列为合理存货应考量的重点﹕存货量与实际之可能销售量之间的考量,产品市场竞争力之性质及其市场状况,以及直销公司之退货及退费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