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公债
全称“国民二十五年统一公债”。国民党政府为清理旧债而发行的公债。
1936年1月,国民党政府未偿债券有三十余种,每月应付本息达一千五百余万元。同年2月,以新债券换旧债券方式,延长旧债还本付息期限,降低利率,发行统一公债十四亿六千万元,较所欠债款增二亿元。年息六厘,分甲、乙、丙、丁、戊五种,还本期限分别规定为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二十一年和二十四年。同时又发行“复兴公债”三亿四千万元,连同统一公债共达十八亿元,新增额达五亿四千万元。本息原由关余项下支付。1939年1月停付。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公布《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规定照票面加二万七千倍,再按法币300万对金圆券1元折合偿还,债券持有人遭受很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