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

什么是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因为信用卡用户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说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极具诱惑力。简单一点讲,信用卡套现,就是通过其他方式来支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因此,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网络上甚至出现许多网友交流套现心得的论坛和热贴,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户和不法中介的参与,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
  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例如一个人有10张信用卡,每张额度为10000元,那么他通过套现,就可以获得10万元的贷款,如果他暂时用不着,可以不套现,银行也不会收他的利息,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甚至比贷款成本更低,不用的时候就不会有利息。所以银行将不断加强风险管理。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分类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信用卡套现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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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信用卡套现的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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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方面。要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金融风险,首要任务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必须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在美国,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推动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发卡机构的防范措施。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严格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各银行间应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引入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征信体系方面。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银行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可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额度。也可以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并配套相关的法规。
  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套现是说信用卡用户不通过正常手续(ATM/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与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取现。具体做法就是由商户刷卡后将所得金额退还给持卡人,以达到资金到现钞的转换。广义上的套现又包括通过各类手段,通过信用卡获取现金。
  信用卡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理财工具,精明的理财高手总是能找到适当的且合法的"套现"方法。通过套现,可以从容的实现个人融资。

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

  对于信用卡套现是否合法的话题不但困扰着各位卡友,同时也让一些为卡友们提供服务的朋友感到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今天,且听以为法律学硕士,金融学专家如何看待此事。
  作者揭秘:老陈,国内某著名学府法律学硕士,金融领域专业人士,现常居北京,从事金融方面工作,在我们的信用卡和套现及其合法性方面的发言非常具有权威性。
  现小站有幸,请来老陈为大家讲讲信用卡与套现的故事。别急,且听老陈慢慢讲来。先有信用卡还是先有套现?
  __是进亦套,退亦套,然则何时而不套,其必曰:先天下之卡而套.
  近几天,不少好心朋友给笔者来电:老陈,最近中关村抓了一些套现的商户;银行终止了和支付宝的合作;民生银行取消了其信用卡的分期额度;,,,等等,不一而足,莫衷一是,真假孙悟空腾空而起,笔者试图结合当前的经济危机的背景分析一下套现这个事,套用余秋雨老师的“名言”:呵呵,多大点事啊!
  据传,目前信用卡套现已成为不少有信用人士的一种理财方式。由于信用卡套现的存在,淘宝网每日交易量已达5.5亿元。不少人开始妖魔化信用卡和电子商务模式,似乎如不加以治理,银行将会因此出现巨额呆账坏账死账。事实真的如此吗?这种套现操作是否违法?信用卡使用还有哪些误区,应注意哪些问题?
  可以这样说:信用卡是为套现而生的,这是信用卡之本啊。地球村里,一定是先有套现,后才有信用卡的,这是发明信用卡的人之初衷。“先消费后还款就是套现” 任何一个信用卡使用手册上都会写明,信用卡是一种小额贷款,由银行设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非提现交易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享受免息还款期。 这应该就是信用卡的定义和最基本的功能,而绝大多数的人只知道信用卡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并且不用支付利息。然而,信用卡并非必须要在一定期限内足额还款,即到日子可以选择最低还款,而代价仅仅是支付相应的利息,这就是信用卡的融资功能。少还款也好、直接提现也罢,从本质上讲都是信用卡套现,这些功能不仅仅是信用卡使用手册上标明的功能,同时也是信用卡中心盈利的重要途径,所以这种套现行为应该不在打击之列,银行如果打击,顶多是学周伯通的左右手互博了。
  那么,现在不少所谓理论专家说的的“信用卡套现”是什么呢?其实是“相对零成本套现”。相对零成本套现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现在被媒体大肆讨伐的主要还是通过支付宝进行的网上支付套现。他们称:“持卡人通过淘宝网进行虚假的交易,同时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以交易的方式变成他人银行卡的现金,从而实现信用卡套现的目的。”同时他们还认为,此举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是各种呆账坏账死账的根源。这种罪名很显然是莫须有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大量呆账坏账死账与信用卡关系不大,而真正由信用卡产生的呆账坏账死账,则主要是银行滥发信用卡导致的,目前尚未见到有持卡人因为信用卡套现导致银行出现呆账坏账死账的案例。
  所以,严格地讲,先消费后还款本身就是一种套现。持卡人有钱不花,偏偏要让银行掏钱,自己兜里的现金暂时不动,这不是套现是什么?持卡人把信用卡插入ATM机,就可以直接取出现金,自己兜里的现金还是暂时不动,这不是套现是什么?而进行现在所谓的“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无疑是希望减少利息成本,利用套出来的现金去投资以赚取高于利息的利润,这样的持卡人从根本上讲是准备还款的;而不准备还款的人根本不用去套现,直接把信用额度挥霍光也就是了,至于将来有多少利息根本不用考虑,反正也不准备还,这才是恶意的行为。
  所以说,如果禁止信用卡套现,唯一的办法就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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