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资性收入
非工资性收,是指劳动者所取得的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收入。它包括: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硅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的补偿费用;
(9)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协议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7)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18)劳保福利费用统计、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