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贷款
高校学生公寓贷款
一、产品概念
高校学生公寓贷款是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建设有偿租给本校在读学生使用的学生公寓及配套后勤服务设施的贷款。
二、借款人条件
1. 有法人执照或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 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3.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制定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与我行以往交往中无违约现象;
4. 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须开设在我行的分支机构;
5. 贷款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建设手续完整、合法;
6. 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7. 借款人已落实不低于项目总投资或分期建设项目投资35%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三、贷款对象及用途
贷款对象: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教育部或其他省部级单位所属的高等学校、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由其合法委托开发学生公寓的企业法人。
贷款用途:贷款必须用于已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的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贷款方式
1. 高校学生公寓贷款应主要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由有资格的校办企业或符合银行规定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不属于教育设施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2. 对已列入“211工程”计划的国家级重点高等学校,经我行审查后,项目符合我行贷款条件,还款资金来源落实,可发放信用贷款。
3. 对采用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银行与借款人的质押合同须登录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详见《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4. 对于借款人承诺以国家拨付的基建款作为还款来源的,应有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年度基建款拨款计划及同意可用于归还贷款的书面承诺。
5. 对于以国家拨付的基建款、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学生公寓租金收入等作为偿还贷款来源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和还款资金专户并接受我行的监督,并在每期归还贷款日前足额存入还款资金。
五、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由贷款行和学校具体商定。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