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商品房是指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条件,经初始登记后在一定时期内,尚未 出售或出租的房屋。 根据1998年10月21日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房减半收取交易的各类费用的通知》中,认定空置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并符合出售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