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1](一)保险的定义及体现的经济关系
  保险(insurance)(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
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
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

(三)投保十项必知(针对商业保险)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四)保险功能与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一、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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