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书

  【定义】
  要保书又称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准备,投保人应依其所列的项目逐一填写,又称“投保单”。
  【相关文件】
  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要填写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和存放地点(若保险标的为货物,还须填明货物的数量、运输标志、运输工具的名称和目的地等);
  3.投保的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此作业中包含了四种电子表单,分别为要保书资料维护,出单明细表,缴费明细表与保费查询表.
  【前置作业】
  在操作以下的功能之前,请你先进行登入的动作,其步骤如下所述:
  第一步:开启你的浏览器,并输入系统所在的网址,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点选登入,并输入你的帐号与密码,最后按下确定按钮,如如果你还没有任何的登入帐号,你可以跟你们的资讯部门
  进行申请.
  第三步:如果出现以下的讯息,则代表登入作业成功.
  【要保书资料维护】
  要保书资料维护是由服务中心人员根据招揽人所送来的要保书资料,透过要保书资料维护作业将资料输入电脑系统中,在此要保书资料维护中提供了要保书资料维护(即在尚未出单之前的要保书资料的新增,更新与删除)与直接出单的动作,直接出单是指产生保单号码,在尚未执行直接出单动作之前,要保单的资料是可以随时进行修改的,若一旦执行了出单的动作之后,系统就不允许进行任何保单资料修改的动作.接下来会说明如何进行要保书资料维护与直接出单的动作.在执行要保资料维护作业之前,你必须进行系统登入的动作,如果你尚未进行登入,请先按照前置作业的步骤进行登入,在你完成登入作业后,请点选电子表单,然后请选择电子表单选择中的[要保书资料维护] 接下来会出现要保单资料浏览的画面,在此画面提供了资料浏览工具列(即上一笔,下一笔,第一笔,最后一笔,上一页等等),资料维护工具列(即资料的新增,修改与删除),资料搜寻,资料打印工具列,回到电子表单选择与回首页的功能,以下就分别来说明这些功能的意义.
  若你已经输入完了要保书资料之后,但是有一些应该要输入的资料还尚未确定,如不知道身份证号码,则你可以按下[暂存]的按钮,此时系统不会进行所输入的资料是否正确,不过系统会对于某些在新增资料时一定要存在的条件进行检查,以要保书为例,保险证号一定要输入,因为一张保单的产生,一定会有保险证号,若你没有输入保险证号,系统会出现[保险证号不能空白]的讯息。
  【相关内容】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在保险合同签定时,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保险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示例】
  【法规名称】人身保险要保书示范内容及注意事项
  【颁布尔日期】19961001
  【实施日期】19961001
  【所属分类】全国法律法规库|台湾法规库|经济类|保险
  【颁布单位】台湾
  人险保人保要内险事容意保意事注容人身保险要保书示范内容及注意事项(民国85年10月01日公发布)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要保书之内容包括「基本资料」、「告知事项」及「声明事项」等三部分。
  二.「基本资料」之记载主要系指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资料及要保相关事项;保单条款中规定须由要保人选择之项目(如保费自动垫缴之同意、红利给付方式之选择等),亦应列入。
  三.保险人如对保险契约之承保金额或对因战争、核能,所致保险事故之理赔金额订有上限者,应于要保书上载明,并于适当处或填写说明中
  载明相关认定标准。
  四.「告知事项」主要系指对被保险人职业、身体状况等之书面询问事项 ,人寿保险之问项内容如后:
  (一)被保险人之职业及兼业
  (二)被保险人目前之身高体重
  (三)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检查有异常情形而被建议接受其它检查或治疗?(亦可提供检查报告代替回答)
  (四)最近二个月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
  (五)过去五年内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
  (六)过去一年内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
  (七)目前身边机能否有失明、袭哑及言语、咀、四肢机能障碍。
  (八)过去五年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住院治疗七日以上?
  (九)是否已确知怀孕?如是,已经几周?(女性被保险人回答)
  五.健康保险「告知事项」之内容,不论采附加于人寿保险主契约或单独以主契约方式销售,除得依第四点人寿险要保书之规定办理外,如因核保需要,需加列询问内容时,得由保险人自订,但所询疾病名称应力求清楚,不得以概括方式列式(如呼吸系统疾病、其它不知名之疾病或症状....)。
  六.伤害保险要保书告知事项之问项内容如后:
  (一)被保险人之职业及兼业
  (二)过去二年内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
  (三)目前身体机能是否有失明、聋哑及言语、咀嚼机能障碍,四肢缺损或畸形。
  七.伤害保险不论采附加于人寿保险主契约或单独以主契约方式销售,其「告知事项」之内容不得有互相抵触之情形。
  八.第四、五、六点关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要保书告知事项之内容及询问之期间长短,保险人得自行简化内容或缩短期间。如于核保上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虑,欲加列问项或增加问项之内容时,应另提具相当之证明以说明此项目足以影响危险之估计(如最近三年之核保标准或实际理赔经验等....),报经财政部核准后始得列入。
  九.「告知事项」各问项,其细部问题之内容及格式,例如回答「是」时,再进一步之询问(如就诊医院、就诊大约日期等),保险人得自行设计,但其内容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尽一般之注意仍难回答或各公司得自行查证者应予避免(如医院地址、就诊确切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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