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
  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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