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队意外伤害险二类: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为标的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较短,以一年或一年以下为期。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社会组织为了防止本组织内的成员因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致死而受到巨大的损失,以本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重大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内容

  一般赔付你自己购买的保险金额,特定情况赔付双倍保险金额。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

保险B款详细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6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A B 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 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 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E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F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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