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也叫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死亡而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受益人定额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定期寿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寿险种类。1583年6月18日签发的被认为是第一份寿险保单的威廉·吉朋(William Gybbons)的12个月期的保单就属于定期死亡保险。
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较,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1、期限有限。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限,比如可以为5年、10年、20年等,有的期限较短,甚至可以低于1年期。
2、不具有储蓄因素。在定期寿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人既不退还已交保费,也不给付任何金额。因此,定期寿险通常无储蓄因素,是一种纯保障性质的寿险业务,也无现金价值或红利。
3、费率低,选择与逆选择并存。因为通常在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要远远低于生存概率,这意味着死亡者的保险金由绝大部分生存者来分担,因此在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定期寿险是所有寿险业务中保险费最低的业务类型,投保人只需支付很少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取高额的保险保障。
4、可续保性。一般的定期寿险保单都包括有可以让保单所有人续保的选择权。
5、可转换权。大多数的定期寿险保单包括了可转换的特性。这项特性让保单所有人能够改变定期寿险保单成为终身寿险或其他的现金价值保单而不需提供可保证明。转换时既可以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转换,也可以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