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信息
作 者: 金双秋 主编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
字 数: 382000
页 数: 296
开 本: 16开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301129999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经济 >> 保险
定价:¥34.00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重实践、重能力培养的特点来阐述社会保险的基础理论和运用理论,反映最新研究的理论成果和专业技能水平。全书分为十三章,前六章对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历史由来、对象与项目、目标与原则、基金的筹集与运营进行系统而又精辟的综述,中间五章对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进行深刻而又详尽的阐述,。后两章对社会保险的前沿理论问题包括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运用理论部分每章都是以案例导入,引发基本理论,以实训结束,力求专业知识转换专业能力,体现了高职教育的鲜明特色。因此,本书不仅可作为高职教育教材,而且还可作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目录
第一章 社会保险概述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第二节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与范畴
二、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功能及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由来与发展
第一节 社会保险思想的历史渊源
一、中国的社会保险思想的历史渊源
二、国外的社会保险思想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国外社会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萌芽阶段
二、创建阶段
三、发展阶段
四、改革阶段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萌芽阶段
二、创建阶段
三、停止阶段
四、重建改革阶段
第三章 社会保险的对象与项目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对象
一、国外社会保险对象的分类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对象
第二节 社会保险管理的风险
一、社会保险管理的风险的类型
二、社会保险管理风险的特征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项目
一、国际上确认的社会保险项目
二、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
第四章 社会保险的目标与原则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目标
一、对劳动者基本收入的补偿
二、承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原则
一、与国情、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三、遵循“大数法则”和“平均法则”的原则
四、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全面发展的原则
五、事后补偿和事先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和作用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作用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特点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
第三节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方式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
第六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环节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意义和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原则
……
第七章 城镇养老社会保险
第八章 城镇工伤社会保险
第九章 城镇失业社会保险
第十章 城镇医疗社会保险
第十一章 城镇生育社会保险
第十二章 农村养老社会保险
第十三章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
后记
书摘
第一章 社会保险概述【学习目标】
1.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了解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3.掌握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区别。
4.掌握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区别。
5.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6.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与差异性。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自从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产生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最早最权威给它下定义,应首推1953年世界工联维也纳会议产生的会议文献。它对社会保险的定义是: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和,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尽管时隔四十多年,但根据现在社会保险的现状来看,这个定义基本上是准确的。现对它稍作一下文字处理,可定义为: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立法为手段,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险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定义有以下五层含义。
(1)它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并同时有权享受保险待遇。
(2)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享受的前提条件是缴纳了保险费并已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3)它属于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所采取的一种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所有的劳动者别无选择地必须参加保险。
(4)保险的水平略低于或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维持其基本生活,通过保险恢复其劳动能力或弥补生活收入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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