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卡(A)

  产品名称: 吉祥卡(A)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6周岁至65周岁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产品特色: 《吉祥卡(A)》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而成。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缴费方式:《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3‰;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5‰《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为人民币20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自进入火车车厢、踏上轮船甲板或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离开轮船或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合同终止。

关于吉祥卡(A)

的相关词条
盗窃险
批单
保险保障基金
收展部
电子保单
四川九洲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生效期
投资保险
部分损失
中华联合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无赔款优待
保费
城镇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