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即自营保险公司,是由非保险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保险公司,其主要的目的是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某些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随着自保公司的发展,其含义也逐渐加入开放性,不仅仅为母公司提供保险,也为与母公司无隶属关系的企业提供保险。因此,有的自保公司由最初的作为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发展成为以利润为中心。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期间,全世界的自保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如今,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新兴力量。
(一)自保公司的分类
1.纯粹自保(pure 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为母公司所拥有和控制并仅以母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为保险对象的公司。
2.主要自保(senior 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为母公司拥有和控制,但其承保的风险除了来自母公司,还来自外部其他公司。
3.联合自保(association captive)或集团自保(group captive)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母公司合作承保这些母公司风险的公司。这些母公司共出保费,同担风险。
4.风险自留(risk retention captive)集团。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主要是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这种类型的自保公司产生于美国,是依据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批准成立的。
(二)自保公司的经营特点
自保公司经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的自保公司主要经营意外险业务,尤其是产品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而欧洲的自保公司通常为财产及物质损失提供保障。
从承保业务的方式来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从事直接保险业务,也可以从事再保险业务,但自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的新趋势是从事再保险业务。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禁止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经营保险业务,并规定某些种类的保险只能由经授权的保险公司经营,导致自保公司不能进入当地的直接保险市场。针对直接业务易受限制的情况,许多自保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来间接承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以及非隶属企业的业务。
自保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主要通过“前沿保险计划”来完成。自保公司选择在某地取得经营许可权的保险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前沿保险计划”,即由当地的保险公司先承保当地企业的风险,然后向专业自保公司分保,当地的保险公司称为前沿保险人(Fronting Insurer)。通过前沿保险人经营再保险业务的方式在许多国家都可以施行,前提条件是一国对当地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业务没有什么限制,如果国家垄断再保险业务,则企业的风险只能留在当地保险市场,不能由自保公司间接承保。
在典型的前沿保险计划中,前沿保险公司和自保公司常以比例方式进行再保险。前沿保险公司只保留10%的业务和保费,将90%的业务分给自保公司。自保公司则支付一笔前沿费用(Fronting Fee)给前沿保险公司,以补偿其营业费用,该笔费用通常在再保险额的3%~15%之间,具体比例取决于业务的性质,这实际上相当于再保险佣金。
不论自保公司从事直接保险业务,还是从事再保险业务,它都与再保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自保公司只有妥善安排再保险,才能经营直接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例如,自保公司要取得前沿保险公司的业务,必须事先告知其再保险计划,并取得前沿保险公司的认可。自保公司须向前沿保险公司保证,在自保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前沿保险人可以从自保公司处获得赔偿,或者双方通过前沿保险计划中的条款规定,允许前沿保险人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直接同转分保人接触。
自保公司因其业务规模有限,承保的风险质量差、组织规模小等固有的弱点,必须依赖再保险市场。因此,自保公司不仅是再保险的买方,也是再保险的卖方。自保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可以获得再保险,许多再保险公司只与保险公司做交易,而不同非保险企业打交道。企业通过设立自保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以此分散风险,扩大自己的承保能力。自保公司直接获得再保险可以降低保险成本,因为企业的损失率直接与再保险费率相联系。同时,再保险在保险保障提供的形式、对新风险的反映等方面更具灵活性,能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
通过互惠交换业务,自保公司可以扩大其分散风险的范围,还能获得那些因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不能获得的业务。自保公司在双方平等获利的基础上将自己承保的一部分业务同其他自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交换,在总业务量上能维持不变,甚至是扩大了业务量,从而不会降低自保公司的获利能力。
(三)自保公司的设立地点
从原则上讲,自保公司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但一般集中在那些管制比较宽松、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自保业务发展的时间较长,并且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从而能够保持自己的优势。百慕大是自保公司公司比较集中的地方,占全球的1/3,而选择英属殖民地五个岛屿注册的自保公司则占全球的67%。
(四)自保公司的管理
早期的自保公司都是由母公司管理的,或委托一些独立的管理公司管理。而现在,自保公司除了由母公司自己管理或委托管理公司管理外,也可以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管理。自保公司自己管理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因为要聘请相关的专业人员,增加人工成本,这意味着要有大量的业务量来支持较高的费用。因此,只有资产较高的大公司设立的自保公司自己进行管理,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自保管理公司代管的。从效益角度看,刚成立的自保公司业务量小,不足以维持较高的员工成本,因此,一般不采用自己管理,而请管理公司代管。但自保管理公司不仅仅适合新的自保公司,它们提供专家。经验以及产生规模经济,这些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从自身资源中不一定能获得的,对大多数自保公司而言,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能比自身经营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因此,他们更愿意请自保管理公司代管。在境外自保公司集中的地方,也会有较多的自保管理公司,他们主要为自保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承保、再保险、税务、理赔和精算等服务。
(五)自保公司的优势
1.可以使母公司获得财务收益
自保公司对保险资金投资运用获得的收益完全为投资者所有,而不是被与投资者无关的保险公司获得;另一方面,自保公司能够使资金在母公司停留较长的时间,并且在赔款上有很大的变通,因而可以有效地降低集团先进流量的不稳定因素。
2.提供更广泛的保险保障
在保险公司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经常就可保与不可保风险发生争议,以致影响到正常保险业务的管理,有时还不得不诉诸法律来解决。而自保公司却能够向母公司不断变化的、特定的保险需求及时提供保险服务。有了自保公司的存在,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无须担心彼此间会有不当的获利,信息不对称的因素也会大为减少,促使整个集团的经营效率得到提高。
3.享受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
自保公司一般选择低税或免税地区注册,因而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自保公司可以在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而且还能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捐减免。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一般不允许非保险企业的准备金减免税项,而自保公司则可以通过税捐上的减免来减少整个集团的纳税总额,所以,取得税收上的优惠已成为设立自保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
4.可以低成本经营
一方面由于不必支付佣金,可以减少承保的成本;另一方面,自保公司在与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具有较强的谈判优势,可以就承保范围、费率等方面进行讨价还价,达到减低成本的目的,而不是像一般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对方提出的保险条件。
(六)自保公司的劣势
1.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自保公司并不能确保风险的完全转移,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不具有承保风险的多样性和业务的规模性。另一方面,母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或自保公司的管理者,容易盲目地追求自我地位的提高,喜欢去做更大的“业务”,而忽视自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
2.风险承保能力相对较弱
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自保基金,其功能只能是使母公司可免于直接遭受异常灾害的打击。虽然自保公司也可以通过办理再保险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在对某些特殊风险承保时仍显得能力较弱。
3.初期资本负担较大
成立自保公司与一般性的自保安排有很大的不同,主要的一点就是自保公司要拨出资本和盈余。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和盈余的要求也不同,在美国,各个州的立法规定的最低资本盈余金额从25万到200万美元不等;百慕大、开曼岛则要求12万美元,新加坡规定70万美元。而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自保公司在注册成立时的资本盈余都要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使得许多公司创办自保公司根本无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