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保单贷款条款的基本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因为要预留利息空间)。同时,由于人寿保险计算保费时已包含预定利率,保单贷款后影响保险人资金运用,难以获得预定收益,所以投保人应支付利息。贷款利率一般参考市场利率而定。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单贷款条款一般属于选择性条款,多见于两全保险合同或终身寿险合同中。
人寿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有些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规定了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