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卡

产品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中国境内覆盖面最广、数量最多的营业网点,计算机联机网点覆盖率超过99%。1991年开办银行卡业务以来,业务发展迅猛,形成了包括 贷记卡、信用卡、借记卡 在内的较为完善的金穗卡产品体系,充分满足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需求。1996年开办的国际卡收单业务也取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签约商户遍及国内各大中城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本着“服务社会,从心开始”的理念,将以更加周到、细致、诚信、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广大的持卡人和商户。
  “金穗卡”以先进的电子化手段为依托,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走进了百姓的衣食住行,成为不可或缺的支付结算手段和理财工具。2004年,银行卡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市场份额显著增加,产品功能日趋完善,各项业务指标增势良好,经营效益成倍增长,银行卡发卡量、存款余额、跨行交易量均居同业第一。截至2004年末,发卡量达到1.8亿张,银行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达到38亿元。

产品定义: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简称金穗信用卡)是我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等功能,并可根据发卡行规定享有一定透支便利。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产品功能:
  1.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等功能。
  2.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发卡对象:
  1.个人卡:具有合法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超过2张。
  2.单位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6张,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简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等功能,并可根据发卡行规定享有一定透支便利。金穗信用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二条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合法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得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20000元,单位普通卡10000元;个人金卡2000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行签订书面领用协议。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申请批准后,发卡行将为申领人核定透支额度,并可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透支额度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发卡行可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担保方应与发卡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六条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其担保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变。申领金穗信用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两年年费须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费不退还。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到发卡行换领新卡。换领新卡需重新交纳年费,收费标准同新发卡。持卡人如不准备继续使用金穗信用卡,须将金穗信用卡退回发卡行,申请办理销户。有效期满后6个月,持卡人未换领新卡的,发卡行有权将该卡做销户处理。
  第七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或金融设备上办理支付交易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持卡人需根据发卡行规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单位卡不得取现,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透支。
  办理无卡存现时,存款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存款凭条。发卡行以存款人填写的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错填卡号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次数不得超过5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九条 持卡人可在本地受理网点或金融设备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持卡人对账务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透支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自发卡行记账日起计息,按月计收单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顺序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超过60天未能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有权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所欠本息。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发卡行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信用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持卡人办理电话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补领新卡。持卡人密码遗忘的应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更新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办理销户。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的,持卡人在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方可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信用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十四条 金穗信用卡及其账户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金穗信用卡收费标准,持卡人与发卡行签定领用协议,即表示接受该标准。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通讯原因导致金穗信用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通讯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发卡行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金穗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发卡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的权利,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信用卡。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附表: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收费标准

  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年费
  金卡80元/年,普通卡20元/年
  开卡时、有效期满换卡时收取
  工本费
  非彩照卡10元,彩照卡50元
  开卡、补卡、换卡时收取
  挂失手续费
  50元
  书面挂失当时收取;电话挂失在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时收取
  柜
  台
  交
  易
  异地取现
  交易金额的1%
  最低1元
  异地存现
  交易金额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异地转账支出
  交易金额的5‰
  最低10元,最高300元
  异地转账存入
  交易金额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A
  T
  M
  取
  现
  本地跨行ATM取现
  2元/笔
  异地本行ATM取现
  交易金额的1%/笔
  最低1元
  异地跨行ATM取现
  (交易金额的1%+2元)/笔
  注:异地指领卡城市以外的地区。
  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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