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尔摩会议将两国际机构合并,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据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按照公约第5条成员资格的规定,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盟成员国,以及虽未参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会议邀请的国家,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截止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问题,包括该组织的宗旨、职权、组织机构、总部及财务问题。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有保留。
  该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
  根据公约,该组织的主要任务和职权包括:(1)在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立法,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援助,搜集并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2)在各知识产权同盟的行政合作方面,该组织将各同盟的行政工作集中于日内瓦国际局。目前,该组织已成为知识产权方面的十几个同盟的行政执行机构。(3)对发展中国家就技术转让、立法等方面进行援助。

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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