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

  具有相对独立投资权力的政府机构、经济实体和个人。作为投资主体一般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相对独立地做出投资决策的权力;(2)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3)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并能相对自主地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投资基本上属于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目前我国的投资主体有:(1)中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其投资重点一般为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极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和国防、航天、高技术等战略产业的投资。(2)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主要从事区域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3)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更新技术,改进工艺等要求,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进行投资活动。(4)个人作为投资主体。相对于前三个投资主体而言,它具有范围广,数额小,灵活性强等特点。(5)外国投资主体。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对我国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等。
  不同的投资主体担负不同的投资任务,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它们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既可单独投资,又可以不同投资主体联合投资,由此构成了我国有机的多元化的多层次的投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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