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中英文样本及说明: http://www.forexers.cn/forexers_fin/20080405/lettercredit.html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信用证 英语为:letter of credit。缩写为:l/c或LOC。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的标准格式
  LETTER OF CREDIT
  编号: Reference:
  作者: Author:
  标题: Title:
  发往: Send to:
  报文类型: Message Type:
  优先级: Priority:
  传送监控: Delivery Monitoring:
  27 :报文页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 :跟单信用证类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 : 跟单信用证号码 documentary credit
  31C :开证日期 date of issue
  31D :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点place of expiry
  51A :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 applicant bank-BIC
  50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59 :受益人 beneficiary
  32B :货币与金额 currency code, amount
  41D :指定银行与兑付方式 available with … by …
  42C :汇票 drafts at…
  42A :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 drawee-BIC
  43P :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43T :转船 transshipment
  44A :装船/发运/接受监管地点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44B :货物运往 for transportation to …
  44C :最迟装运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 :货物/或服务名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 :单据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 :附加条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71B :费用 charges
  48 :交单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 :保兑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78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72 :附言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消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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