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柜员机(美式英语: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或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ATM;英式英语:cash machine 或 cashpoint)又名 自动提款机,是指银行在不同地点设置一种小型机器,利用一张信用卡大小的胶卡上的磁带〔或晶片卡上的晶片〕记录客户的基本户口资料(通常就是银行卡,或称金融卡,或称提款卡),让客户可以透过机器进行提款、存款、转帐等银行柜台服务,大多数客户都把这种自助机器称为提款机。
使用ATM的注意事项
并非所有地区的ATM服务都是免费的。除了某些国家和地区使用ATM服务要收费以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会对客户每次利用ATM提存款项而收取少量费用。并非所有ATM都是24小时服务的。在韩国,只有标明“24时间Service”(即24小时服务)的ATM才是。否则的话,要留意ATM上张贴的服务时间。除了少量只在银行办公时才提供服务,其他的大多数会在下午十时停止运作。
使用ATM时,要留意机种是否匹配。在美国和韩国有不少旧式ATM只能输入四位数字的密码。如果你的提款卡需要输入六位的密码,请放弃并使用其他提款机。
大中华地区的柜员机
香港香港是最早采用自动柜员机服务的地区之一,由汇丰银行于1984年引入,名为“易通财”(ETC)。初期的ETC只在中区的闹市设立,后来在各区都有设立,并扩至网络至澳门。之后各家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提款卡。
为加强竞争力,香港的主要华资银行后来建立了银通网络,让银行之间可以透过银通网络来存取其他银行的户口资料,使用户无需在开户银行也可以随意的提取现金,但存款则必须在开户银行的柜员机才可以。现时香港除汇丰银行及其附属的恒生银行属ETC网络外,其他大部分的个人银行都加入了银通网络,银通网络在香港有达28间会员银行。在香港,使用同一网络的柜员机提款都是免费的。而不同网络之间的提款卡互用会收取跨网服务费。
部分银行加入了银通网络的自动柜员机可以使用银通网络的人民币卡提取人民币,每日最高提款限制为人民币五千元。
除了提款、存款和转账等一般银行服务以外,现在香港的自动柜员机还提供缴费及交税服务。
香港的自动柜员机一般都有二万港元的每日最高交易限制。
台湾
台湾在1990年代初期才由台湾银行推出金融卡,让存户在设有柜员机的地方存取帐户内的款项。各金融机构之间以财政部的财金资讯公司建置的跨行网络来达成跨行提款及转帐的功能。跨行提款每次会收取手续费新台币6元,跨行转帐收取手续费17元。
在2000年代起,各金融机构开始发行芯片卡,故网络自动柜员机(网络ATM)的服务也由此而生,其中万泰银行、台北国际商业银行、国泰世华银行、玉山银行、三信商银、台新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及台湾银行等银行也都提供这项服务。由于防止旧有的磁条式金融卡被盗取资料,各家银行逐渐换为芯片金融卡,旧型的磁条式金融卡将慢慢停用。
台湾的提款机除了接受金融卡以外,还可接受信用卡的预借现金提领(用户需先申请),少部分还可提领外币。部分的提款机有补折功能,供人补登存折的资料。
为了杜绝利用自动柜员机转帐功能诈财的案件,从2005年6月1日起,每户每日转帐至“非约定帐户”的金额上限为30,000元,“约定帐户”则不受限制。另外,转帐至十一类收费单位帐户缴费亦不受限制(少数因故无法纳入者除外),包括税款、水电费、瓦斯费、电信费、交通规费及罚锾、学费、信用卡款项、保险费、证券款项、网络购物服务及医疗费等十一类。详情可至财金公司设置的转帐缴费限制查询服务网站察看。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在1980年代末期才开始在深圳出现提款机,现在扩展至全国。并且多数柜员机都已加入银联网络,只要是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都可以通用,但收费与否则和发卡行的规定有关。没有银联标志的卡只能在本行网络的柜员机上使用。网络ATM
由于芯片金融卡的推出,故许多银行便结合网络的功能,让用户藉由自行安装的芯片卡读卡机,在自己的电脑上透过网络进行"转帐"、"查询余额"等非存、提领现金之交易动作。四大银行ATM交易最新收费标准
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本地ATM跨行取款每笔2元
异地本行ATM跨行取款每笔取款金额的1%,最低1元,最高50元
异地跨行ATM取款每笔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1%,1%部分最低1元,最高50元
金穗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
本地ATM跨行取款每笔4元(上调)
异地本行ATM跨行取款每笔取款金额的1%,最低1元
异地跨行ATM取款每笔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1%
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银行)
本地ATM跨行取款每笔2元
异地本行ATM跨行取款每笔10元
异地跨行ATM取款每笔手续费为12元
龙卡储蓄卡(中国建设银行)
本地ATM跨行取款每笔4元(上调)
异地本行ATM跨行取款每笔取款金额的1%,最低2元
异地跨行ATM取款每笔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1%,1%部分最低2元
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规范业务行为,确保自动柜员机的现金供应及时、合理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柜员机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的银行设备,包括: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机和CDM(Cash Dispenser Machine)机等。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用自动柜员机的现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客户存取现金的需要,准确、及时、合理、安全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供应、整点、反假、账款核对、钞箱检查和现金入库等工作,确保自动柜员机现金安全。
第五条 自动柜员机钞箱中存放的备付金,既是营业用现金,又是银行库存的组成部分。使用自动柜员机的相关部门要根据业务量和有关管理要求,合理核定每台自动柜员机备付金限额,既要保证现金的及时供应,又要降低现金占用。
第六条 使用自动柜员机的相关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的装钞、卸钞、反假、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及有关账务处理工作;现金供应部门负责提供符合自动柜员机使用标准的现金及入库款的清点和上缴工作;保卫部门负责现金调运途中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管理原则。凡办理自动柜员机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第八条 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取、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储蓄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领取的备付金必须是经过清分、复点后,符合使用标准的现金。客户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第九条 自动柜员机装钞、卸钞、存款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录像带须按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 为自动柜员机加装备付金,可采用两种方法:
(一)更换钞箱法。将备付金不足的原钞箱撤下,打印清单,换上装好备付金的新钞箱,回行后清点余额,当日进行账款核对。
(二)原箱续钞法。必须在保证款项安全的条件下即时结账,打印清单,清点钞箱内余额,账款核对无误后,在备付金不足的钞箱中直接加装备付金。
第十一条 自动柜员机中的备付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钞箱安装完毕,应按券别做吐钞测试,确认自动柜员机吐钞正常、准确。
第十二条 客户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不含封包存款),应坚持一日一清、日终结账的原则;客户采取封包存款形式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必须向客户明确封包业务要求),应坚持一笔一清、逐笔结账的原则,账款核对正确后,方可办理记账手续。如现金与客户通知书存款数额不符(账款不符或存在假币),应按实点数办理记账手续,并登记有关差错登记簿,同时填写存款差错通知书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 自动柜员机现金结账是指将自动柜员机打印的清单、报表与钞箱内现金进行核对。钞箱中的备付金,无需每日清点,但遇以下情况,必须清点并做账款核对:
(一)吐钞不正常,开钞箱检查时;
(二)钞箱备付金不足,采用原箱续钞法增加备付金时;
(三)采用更换钞箱法,将旧钞箱替换,当日营业终了前;
(四)客户称吐钞有误,当日营业终了前;
(五)7个工作日(不含)未进行账款核对的。
第十四条 自动柜员机的打印清单是账款核对和事后检查的重要依据,经由经办员核对盖章后,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半年。
第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保险柜(内置钞箱)钥匙、密码和电子柜钥匙管理要求:
(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和保险柜密码必须双人分管,电子柜钥匙可兼管,相互制约,严禁一人统管;
(二)保险柜、电子柜备用钥匙及保险柜密码副本密封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分人妥善保管、启用登记;
(三)非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