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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