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省财政、税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省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参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办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制定工程取费标准。
(七)管理省级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九)负责全省地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财政厅内设18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挂省政府采购管理处牌子)、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基层财政管理处、会计处、行政事业资产处(挂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处。承办事项
彩票发行销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
国有独资或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含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及绩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事业单位境外投资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