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起源于美国安然公司倒闭后引起的美国股市剧烈动荡,投资人纷纷抽逃资金。为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不再发生,由美国参议员Sarbanes和美国众议员Oxley联合提出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即以他们的名字命名。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针对上市公司CEO(首席执行官)和CFO(首席财务官)有两条严格规定:一是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证向SEC(美国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另一条是,要求上市公司CEO作出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有效的声明。如果出现问题,CEO和CFO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巨大的压力迫使公司高层在公司内控机制和财务控制方面,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建立起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可监控体系。
  萨班斯法案对企业的要求:成立独立、合格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内部人士及时汇报公司的证券交易(两天内);全面记录内部控制/披露程序;具备遵从这些控制所需的审计能力;记录主要控制的设计方法;评估控制的设计和效力;识别随之而来的控制问题并监控相应的修复措施;记录流程和控制的变化并发现任何相关问题;记录控制设计效力测试的结果;披露任何主要缺陷,获取外部审计公司审核以证明相关报告。
  无论从哪方面看,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您可能对贵公司是否能达到该法案的所有要求而感觉到很不踏实,其它企业同样如此。欧璞咨询花费大量的精力帮助客户整理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所有要求,并按优先级进行排序,逐步协助他们达到该法案的要求。
  由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自2004年年中开始生效,因此现在非常有必要将适当文件准备就绪。这样您就会有足够的信息来支持对贵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这将尽可能减少独立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可能性。
  内部控制架构的有效性和公司内部对控制流程的沟通,是内部控制活动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键纽带。欧璞咨询已经开发了一整套被证实为非常有效的分步骤流程和专业化工具,用于协助客户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框架,以达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这套流程结构严谨而又灵活机动,能够完全满足不同企业在合规性方面的战略要求。

保尔森暗示政府将改革萨班斯法案

  美国 财政部长保尔森、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股神”巴菲特等美国政商两界重量级人物,进行了一场针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的激辩。这个同样令中国赴美上市公司谈虎色变的法案,正在显现出有利于中国企业的改变趋势。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上市公司的考验,不仅在于尚未适应西方严格公司治理制度的中国上市公司,即使对于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来说,也再没有一部法律比萨班斯法案更富有争议性。
  13日在华盛顿举办的一个研讨会上,济济一堂的美国商界精英再度敦促对该法进行修改。但在改革的幅度上,代表不同利益的精英们则意见不一。
  这次的研讨会可谓阵容庞大,除财政部长保尔森、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纽约市长布隆伯格这些显赫的现职高官,更有前财政部长鲁宾、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股神”巴菲特等商界重量级人物也到场参与讨论。
  对于萨班斯法案,商界精英的口径基本一致:该法对上市企业管理过于严苛,影响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因此必须加以修改。
  身为股市大亨的巴菲特表示,他周围许多商界人士都对该法很不以为然,认为该法是在要求企业做一些“并不必要的工作”。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席执行官约翰·赛恩则称,由于该法的严苛管理,许多海外上市企业对美国证券交易所望而却步,其直接后果是,在去年全球25个最大IPO(新股上市)案例中,只有两个选择了到美国上市。
  对此,美国机构投资商委员会的安妮·耶杰等人持不同看法。耶杰认为,这与其说是美国证券市场缺乏竞争力,还不如说是其他地区市场正变得更成熟。她说:“90%的企业都会在本地市场上市,我认为这是一个我们不能改变的趋势。”
  代表券商利益的约瑟夫·博里则警告说,确保投资者信心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拥有能对投资者提供保护的管理架构,如果对目前的萨班斯法案进行大幅改动,最终可能会付出更大的成本代价。
  在商界压力下,美国政府已多次表态会考虑对萨班斯法案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在13日的研讨会上,美国财长保尔森也表示,美国将在确保金融市场竞争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保尔森的“点到为止”,意味着美国政府肯定会推进萨班斯法案的改革,但为“平衡”起见,改革幅度可能不会很大。
  基于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和美国经济的深远影响,在该法修改之前,美国商界的争辩还将继续。
  什么是萨班斯法案?
  美国总统布什称萨班斯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它的产生有特定历史背景。2001年,安然公司宣布破产,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安然丑闻揭开了美国大公司造假丑闻曝光的序幕,随即一连串的公司丑闻“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有鉴于此,2002年7月,美国国会紧急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即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它强化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力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的准确性、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均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非常时期“重典”出台,使美国证券市场迅速走出安然丑闻的阴影。但随着投资者信心的恢复,许多上市公司也对该法严苛的条文抱怨不已,要求修改法律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影响
  该法案的第404条款是最核心的条款之一,也是最复杂、最昂贵的条款。
  404条款明确规定了管理层应承担设立和维持一个应有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职责。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作出评价,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对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显然,404条款对于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作出严厉要求是为了使得公众更易于察觉到公司的欺诈行为,并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而上市公司为了遵循该条款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财力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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